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3-11220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3〕53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10-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10:33: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司通〔2023〕53号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的通知
乌海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乌海税务局、烟草专卖局: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根据乌海市政府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就本部门起草或制发的与国务院此次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内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发谁清理”原则,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梳理排查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和以本部门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决定》的内容、是否存在与《决定》精神不符合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对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要列明与《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和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完成时限。
请各部门务必于9月27日前将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及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6)。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律事务科(魏子安,联系电话:8991526 邮箱:whzbflswk@163.com),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报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高亚平, 联系电话:8992120 邮箱:zfxtjd2019@163.com),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纸质版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送至邮箱。
附件: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9月22日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备注:文件名称要填写规范全称,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X的通知”
附件3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与《决定》不一致内容 | 修改完成时限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备注:文件名称要填写规范全称,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X的通知”
附件4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与《决定》不一致内容 | 废止完成时限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备注:文件名称要填写规范全称,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X的通知”
附件5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与《决定》不一致内容 | 宣布失效完成时限 | 备 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备注:文件名称要填写规范全称,如“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X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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