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通知的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3-11227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3〕53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通知的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10:55:0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根据乌海市政府要求,乌海市司法局印发了《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对依据部分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的通知》(乌司通〔2023〕5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要求各相关部门就本部门起草或制发的与国务院此次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内容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发谁清理”原则,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梳理排查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和以本部门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反《决定》的内容、是否存在与《决定》精神不符合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清理意见。对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要列明与《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和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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