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甲直播 ">
无障碍

标       题: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文章】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454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文章】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8-05 17:09:2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文章】
作者:司法局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

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

一、《制度》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17〕6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制度内司通〔2020〕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相互配合,依法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是《制度》适用

协助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实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协作,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推动建立本部门内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探索研究建立跨部门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制度》具体运用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行政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但需要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补充调查取证的;(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有困难,需要委托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强制、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 部门文件:index.html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