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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意甲直播《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3374 发文字号: 乌司通〔2021〕48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意甲直播《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8-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8-05 18:22:4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意甲直播《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作者:司法局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司〔2021〕48

意甲直播《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3日

  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17〕6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内司通〔2020〕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协助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

  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相互配合,依法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实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协作,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推动建立本部门内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探索研究建立跨部门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行政执法机关(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助,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第五条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行政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但需要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有困难,需要委托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第六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强制、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七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或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或及时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据材料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二)协助查找行政相对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行政相对人,发现行政相对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三)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定送达程序送达当事人。

  (四)协助执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按协查函或有关规定开展。

  第八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

  第十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第十一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办单位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及时总结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工作中形成的成功经验,解决跨区域执法协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学习交流机制,加强沟通联系,通过研讨、观摩等形式相互学习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工作的先进经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行政执法协助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48-意甲直播《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通知.doc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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