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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司法局2013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7日 作者:司法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把政务公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施政基本准则,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爱岗敬业、廉洁高效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
一、加强领导,政务公开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充实和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部室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统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的同时,我们把政务公开工作分解到内部相关科部室和人员,强化“一把手挂帅、分 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部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二是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2013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乌海市司法局2013 年度机关科部室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三是建立健全公开制度。我 局通过修订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评议、反馈和监督等多项制度,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建设,政务公开质量逐步提高
        一是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步骤和措施。全年按照规定向市政务公开信息网上报、公开文件57件; 二是规定在酝酿决策、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决策结果及时通报;三是在机关办公区域设立LED电子显示 屏,及时公布政务公开相关内容,实时更新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极大提升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时效性;四是为班子成员、机关各业务科室制作悬挂门牌,通过 蒙汉文公示科室名称、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事;五是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民情诉求大厅打造综合审批服务宣传平台,调整、充实审批办工作人员,刻制行政审批 专用章。同时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基层站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法律咨询,形成法律服务立体网络。六是积极推 进一般事项公开向重点事项公开、结果公开向全过程公开、自定公开内容向群众点题公开“三个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我们主要做到“三个更加”: 一是公开的内容更加充实;二是公开的时间更加及时;三是公开重点更加突出。
三、用好载体,完善政务公开形式
        一是依托司法行政网站和乌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网上政务公开。把网站列为公开信息的重要途径,将公开信息编制公开目录,逐一上网发布。设 立局长信箱,专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二是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基层站所等场所,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和手册,设立公开专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让司法行政工 作的运行情况置于“阳光”下,防止了“暗箱”操作等问题。三是结合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工作,在“乌海市司法行政网”首页头条设立党务公开、司法公开栏,依 据《党务公开目录》和《司法公开目录》,将应公开事项全部实现网络公开。对直属各二级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系统内各单位均做到凡 是有关执法依据、党的建设、机关建设、权力运行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部公开;四是结合法律“六进”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调查问卷表,组织 法制廉政文艺演出等形式公开,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五是有效发挥广电、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作用,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我局在乌海 广播电视台开辟《律师在线》栏目,让群众能以互动的方式满足自身法律需求。六是在乌海机场飞往各地航班的机舱内发放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手册,实现“贴近式” 公开服务功能。
四、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
        政务公开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在狠抓内部制约机制建设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是定期邀请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监督员对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进行 评议。每年组织召开1至2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参加市纠风办在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活动,党组书记带领党组成员走进电台直播间 与听众进行直接交流,答疑解惑。三是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反映我局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是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措施。通过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理解了司法行政工作,消除了神秘感,增 进了信任感,消除了陌生感,增强了亲切感。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公开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的内 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和切实可行的手段,树立司法行政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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