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甲直播 ">

标       题: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598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11-18 10:30:4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1-11-18 10:30:40 作者:司法局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权力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7项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评审和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名册编制和公告责任:凡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电子版由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鉴定管理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事后监管责任: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