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进行资质(鉴定质量)评估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598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许可 | ||||||
概 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进行资质(鉴定质量)评估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10:28:5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权力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进行资质(鉴定质量)评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按要求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其所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 审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提交其所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审查。 极六捕鱼责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有效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机构客观、公正、科学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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