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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意甲直播《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0-00009 发文字号: 乌司通〔2018〕36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概       述: 意甲直播《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5-14 00:00:00 公开日期: 2018-05-16 09:44:0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意甲直播《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司通〔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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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智诚公证处:

为加强乌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管理极六捕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乌海市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乌海发改地区字〔2018〕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现将《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4日

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执业规范、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行业协会和各级国家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行业协会惩戒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相关信息。

市司法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奖惩信息,按照“黑红名单”认定程序,拟定发布名单,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提交信息中心发布。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发布形式。市司法局信息中心收到相关业务科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及时将“红黑名单”上传乌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发布内容。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发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3.“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司法局相关业务科室应通知信息中心及时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司法鉴定人员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发布信息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进行审核。

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在乌海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典型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二)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退出等操作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用极六捕鱼、透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并将“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红黑名单”的宣传,树立业内权威,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公证协会。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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