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意甲直播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3-07570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16〕35号 | ||||||
发文机构: | 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概 述: | 意甲直播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05-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6-05-30 10:15: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现将《乌海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7日
乌海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自治区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5〕59号)精神,动员和组织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人员志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通过志愿服务方式投身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是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把推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是司法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司法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入发展,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引导广大热心人士特别是法律专业人才自觉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同时,严格准入退出机制,奖优罚劣,激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宗旨
动员和组织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志愿者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推动普法教育,普及公平正义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目标,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奉献力量。
三、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充分尊重法律援助志愿者个人意愿,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据自身实际参与和选择服务项目,不带强制性。
(二)公益性原则。亦即无偿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无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收取任何报酬,体现公益的基本要求。
(三)实效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开展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优势和条件,把群众需求与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做到量力而行并注重实效。
(四)规范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开展服务活动。
四、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任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领取《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愿无偿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任务是: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指导下,以志愿服务为基础,基于履行社会责任、弘扬正气和奉献爱心,积极弘扬法律援助服务精神,提供法律宣传、解答咨询、案件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人员范围
下列人员有资格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自愿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公证员;
(二)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现职人员;
(三)在公、检、法、司等机关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五)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和法律专业学生;
(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执业的人员及取得法律本科毕业证书尚未参加工作的人员;
(七)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工会、共青团、残联、妇联、老龄委等部门专职从事法律维权工作的人员;
(八)法制新闻单位记者;
(九)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的其他人员。
六、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条件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于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风险精神;
(二)品行良好,并具备与所参与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0-60岁之间。
七、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
(四)因违法、违规执业被注销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证的。
八、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形式
(一)宣传法律和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协助法律援助律师调查取证,参与诉讼和仲裁;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九、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媒体宣传和信息资料;
2.有权要求受援人如实陈述事实和情况并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3.获得相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4.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领取办案补贴;
5.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6.对于受援人不合作或无理缠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的权利;
8.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9.有加入或退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权利;
10.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履行服务承诺,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2.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援助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形象;
3.及时向受援人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4.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
5.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7.不得利用法律援助名义进行其他有损法律援助声誉的活动;
8.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9.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向所在地司法局提出,所在地司法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统一制发《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
申请《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表;
(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材料。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仅限于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和毁损,遗失不补。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主动向受援人出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接受查验。
十一、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年度审核
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年审合格的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的注销登记,收回《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法律援助志愿者不参加年度审核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自动失效。
每年一月上旬法律援助志愿者将《志愿服务证》交回申请机关,由申请机关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于一月中旬报市司法局复核,市司法局于一月下旬完成复核工作。
十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注销
法律援助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所在法律援助机构分配的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和财物的;
(三)有违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的;
(四)期满未参加年审的;
(五)申请退出的。
十三、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组织管理
各区司法局应当在每年法律援助志愿者申请和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花名册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档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市司法局对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十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司法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通过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报道,营造深厚的工作氛围,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社会评价,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二)各区司法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对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35-意甲直播全市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本局领导。
乌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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