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3-08959 | 发文字号: | 乌司通〔2023〕49号 | ||||||
发文机构: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16:21:2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司通〔2023〕49号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丰富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水平与办案质量,现就在我市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点援”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点援”是指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中自主选择承办人,再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相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承办人的办案方式。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执业年限、业务特长等编制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并在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公示。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表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重要举措,是将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人民群众深度延伸的有效创新手段。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点援”工作,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二、明确法律援助“点援”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法律援助“点援”范围
1.受援人直接要求“点援”的;
2.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承办人不满意要求更换的;
3.疑难、复杂案件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的;
4.案件有重大影响,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需要“点援”的;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点援”的。
(二)法律援助“点援”注意事项
法律援助承办人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拒绝受援人的“点援”要求,并指派其他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与已承办案件的时间发生冲突的;
2.已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3.担任对方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或常年律师的;
4.与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或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5.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已接受对方委托的;
6.其他特殊情形的。
三、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点援”各项工作
(一)做好法律援助“点援”引导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阐明“点援”相关内容后,受援人不愿意“点援”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为受援人另行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
法律援助“点援”实行首问负责制。首次接待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责向受援人阐述“点援”具体内容,征求受援人意见后,向受援人出示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介绍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表现,指导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人。
(二)加强法律援助“点援”跟踪奖惩机制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应当亲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如因执业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时,须向受援人说明理由,报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另行指派他人办理。未经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将案件转托其他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受援人对“点援”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投诉机制,完善“点援”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切实保证“点援”案件的办理质量。
被“点援”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应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不得非法谋取利益。如因违纪等被受援人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将此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第四季度接受申请,形成次年度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在名录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无需重新申请,对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从名录中清退,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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