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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意甲直播《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834C/2021-03372 发文字号: 乌司通〔2021〕45号
发文机构: 司法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意甲直播《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2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7-23 18:21: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意甲直播《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司法局 来源:乌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司〔2021〕45

乌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

  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6日

  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

  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全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义

  行政指导是行政执法部门为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变革和补充。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提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更多运用行政指导方式行使执法权,力求改善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化解行政权与个人合法权益的冲突,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逐步探索推行,切实把行政指导工作抓实、抓好。

  二、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

  (二)合理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三)公平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各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自愿原则。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五)主动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更新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指导项目和措施,力争达到最佳管理服务效果。

  (六)便民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外都应公开,并做好行政指导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群众互动的良好局面。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一是依据法定权限,在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等方面引导、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权益;二是可以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或升级,或指导其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再次发生;三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积极开展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依法行政全过程,但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灵活运用实施行政指导的方式

  各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指导时,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不同特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工作方式。

  1.服务发展建议。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企业提供产业信息,引导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2.行政监管劝勉。针对市场主体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可以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执法事项提示。行政机关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4.轻微问题警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6.重大案件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行政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将多种方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三)完善行政指导执法程序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行政指导执法程序,从而实现行政指导与严格执法有机统一,“案结事了”与社会和谐有机统一。

  四、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行政指导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事务性和全局性的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目录,促进行政指导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总结提高,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各级各部门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1-2个行政指导典型项目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全面推开,确保行政指导取得成效。

  (三)联系实际,完善提高。各区各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抓住难点、热点问题,选准突破口,适时、适地、适机实施指导事项,将行政指导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注重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要避免违法指导、行政乱指导、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等现象,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纠纷。

45-意甲直播《乌海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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