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对《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程序提出审查意见
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程序性,依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程序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要求,近日,市司法局认真研究《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收到的各方面反馈意见,针对在征求意见程序中发现的问题,向起草单位市水务局提出审查意见。
一是《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节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方面的职责。建议起草单位征求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二是《条例(草案)》中多章多条中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建议充分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三是市农牧局对《条例(草案)》的反馈意见未采纳2条。建议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提出不采纳的理由,同时与市农牧局充分协商,对未采纳意见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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